近日,《福建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增进办法》(印发稿)发布,印发电子文稿订于6月20日前对系统。职业院校新任教师应再行实践中再行上岗根据印发稿,职业院校和企业是实行校企合作的主体,双方应该签定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遵守期限等事项,不应创建校企合作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不含进修指导教师)每5年必需总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中,没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再行实践中再行上岗。
公共基础课教师也不应定期到企业展开实地考察、调研和自学。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中不应作为教师职务评聘、晋升的基本条件。学生到企业进修3个月以上可享用补贴印发稿提及,要建立健全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进修制度。学生到企业顶岗进修时间一般为6个月,应以由职业院校统一安排。
对顶岗进修的学生,企业不应按有关规定给与合理的顶岗进修报酬,应以不应不高于本企业完全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学生到企业进修3个月以上的,可享用低收入受训补贴3个月,补贴标准每月300-600元,从政府低收入专项资金中决定。希望职业院校成立校办企业希望职业院校在不影响长时间办学的情况下,可以运用部分非经营性资产改以经营性资产,成立具备法人资质的校办企业,引进市场运行机制,助推职业院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全面提高。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以及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程序审批(或备案),实施专项审核(或备案)、专项管理。
职业院校经审核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获得的收益,不应按照支出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划入学校实(绝)算数,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省政府创建校企合作工作表扬制度,定期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职业院校、企业不予表扬奖励。校企合作方面起到引人注目的企业,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为教育学习型企业,在税收、教育费可选征税、人才聘用和培训等方面,给与类似优惠政策。对于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可通过职业培训经费直补企业、归还教育费可选等方式不予弯曲反对。
财政、税务部门应该实施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职业院校成立的,且具备独立国家法人性质的经营性实训基地专门从事生产经营的扣除,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共享部分。对职业院校兴办的、以服务学生进修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税收等优惠。政府举行的职业院校举行培训班、培训班获得的收益,收益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减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职业院校专门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涉及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获得的收益,减免营业税。对职业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获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税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因拒绝接受进修学生、实践中教师所实际再次发生的有关合理开支,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出来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展开捐献的,其捐献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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